裁判文书详情

柏乡县**有限公司与冯**样品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柏乡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为凭样品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柏乡县*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柏乡县*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4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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