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柏乡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为凭样品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柏乡县*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柏乡县*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4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邢台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房产、被告邢台市**有限公司中华路分店以下简称万众中华路店、被告周某某、被告张某某房产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邢台市**配件厂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限公司与河北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赵**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吕**、武**及第三人邢台创想房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屈满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姜*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顾**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白**与被告赵*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其与被告承德龙**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