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来与被告邵*印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邵*印所有的楼房一处(证号为(2005)第0772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邵*印所有的楼房一处(证号为(2005)第077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邵*印不得毁损、变卖;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