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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经常和他的前妻来往,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并没有和前妻频繁往来,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必须给我解决住房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原告不满被告与其前妻来往,双方发生过矛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且系自幼相识,自主登记结婚至今已有近20年,所以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其前妻来往属于非正常来往,所以,原告不应过分猜忌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今后双方应加强交流、沟通和相互信任,通过双方的努力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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