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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从结婚到2002年原告退休十几年间,原告的工资、奖金等收入都交给被告管理。除生活外,被告把钱都用在自己已成年的女儿和侄子身上。原告发现十几年来没有任何积蓄后,双方曾多次吵架,经邻居劝解,原被告开始分别管理自己的退休金。家庭支出都用原告的退休金,被告的退休金几乎没有用于原、被告家庭。最近两年,原告身体渐弱,被告置原告与家务不顾,经常去女儿家居住,并多次让原告立遗嘱,要求将原告名下房产一半归被告所有。原告本打算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并扬言至少要拖一两年再离。

原、被告都是再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文化教育程度差距很大,学识、观念不同。一直以来原告委曲求全,但被告图谋财产的目的越来越明显,以至于其女儿直接参与,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有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均没有离婚的意思,主要是孩子的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现原告称双方因财产问题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称原、被告之间有感情,现在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房产问题,房产解决就好了,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自结婚至今已有26年,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现原、被告已到晚年,正是需要相互扶持、照顾的时候。双方应珍惜长久以来的感情,在生活中积极沟通交流、相互包容、相互谅解。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应多从自身查找原因,多为对方考虑,妥善解决双方矛盾,共同努力创造和谐美好的家庭,故本院认为以不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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