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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