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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高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缺乏婚姻基础,婚后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漠,特别是婚生女出生后,被告对母女俩漠不关心,被告睡沙发长达两年,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儿许瑶瑶,婚后一直由原告抚养,且不满两周岁,要求抚养婚生女。对共同财产放弃分割的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陪嫁的6床被褥。

被告辩称

被告许*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没有什么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高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2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年月日生一女儿许瑶瑶,现随原告生活。原告陪嫁财产有4条被子、2个褥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太大的矛盾,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因被告有强烈的和好愿望,且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与被告许*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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