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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