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4)高*一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因离婚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宋*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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