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