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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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