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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2014年原、被告认识,于2014年5月8日登记结婚,没有举行婚礼,属典型的闪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不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至今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认识,于2014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开始赌博,双方为此常发生争吵。2015年正月初四,原告在外赌博回家后殴打原告,原告于正月初八回娘家居住,至今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原被告的通话录音、原告母亲周*的证言及原告的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应该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染上了赌博,原告作为妻子可通过情感关怀帮助被告改正,争吵不能解决矛盾只能疏远夫妻感情。被告作为丈夫应当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远离赌博,多给妻子关爱,努力追求家庭和睦、幸福美满的生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的恶习并非不能改正,只要原被告双方共同努力,被告是能够改掉其赌博习性,使夫妻关系和好如初。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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