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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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