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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王子*,年月日生育次女王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性格不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打架,原、被告自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现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于2011年向北*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块,要求对该宅基地依法分割。原、被告于2011年借原告父亲冯*2万元,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依法负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王子*与次女王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宅基地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王子*,年月日生育次女王子云。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原、被告于2011年向北*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块,原、被告于2011年借原告父亲冯*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结婚,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分居,但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原、被告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维护家庭和睦,应给原、被告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冯*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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