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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甲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25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付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付某丙。我和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常在外喝酒,打骂我,且不干活,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生活难以维持,我经常劝说被告勤俭持家过好生活,款被告不听劝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付*甲辩称,我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很好,我偶尔在外喝酒,但并没有发酒疯,也没有打骂过原告,为了让孩子有幸福美满的生活,我愿意给予原告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付*甲经人介绍于2002年按照民俗举行了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名男孩取名付*乙,年月日生育一名女孩取名付*丙,现在二子女均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

庭审中,原告称:我与被告之间暂时已经没有感情了,如果被告不喝酒我对于离婚问题还可以考虑,现在被告在外打工,我现在的想法是不是必须和被告离婚,如果被告能改掉喝酒、好吃懒做等习惯,我还想和他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两名子女,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只要原、被告能够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彼此之间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是有和好可能的。审理中,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也表示如被告能改掉喝酒等习惯,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以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互相尊重、相互关心,更希望被告能够改正生活中的陋习,多承担家庭责任、多关心原告及其子女,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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