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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同年举行婚礼,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斗嘴生气。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前后,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春节前原告接回被告回家。然,2015年正月初二被告再次无故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还想和原告过,原告对我挺好的,原告没有打骂过我,我觉得我和原告还能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结婚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和摩擦,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尚有和好之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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