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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