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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长女儿取名周*,现在XX村上小学二年级,2010年10月15日生次女取名周*,现在XX村上幼儿园,两个女儿均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常为琐事吵架,并殴打,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次女儿由原告抚养,对财产放弃,无债权,我有两万债务我自己承担。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主体资格。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结婚时间。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原、被告结婚后,感情融洽和睦,多年相敬如宾,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孩子能够幸福成长,我愿改正缺点,恳求法庭再给我们一次和好机会,有债务100000元。

被告周*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国家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长女取名周*,现在XX村上小学二年级,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次女取名周*,现在XX村上幼儿园,现两个女儿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各说不一,均未提供证据,不能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结婚八年之久并生育二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仍有和好之望,双方应相互谅解,相互包容,多一些爱护和支持,共同构建和谐的家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与被告周*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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