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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举行结婚典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XXXX年X月XX日生长女孙*甲,今年21周岁;XXXX年XX月初XX生次女孙*乙,今年15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原、被告无论从性格上还是志向上有着根本的不同,经常吵嘴打架,很难生活在一起。自2005年1月份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无和好的可能,为了解除双方的痛苦,根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次女孙*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主体资格。

2、户籍证明信二份,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XX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原告自2005年至2015年在该村四组居住。

被告辩称

被告孙*口头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被告孙*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结婚证一份,证实双方登记结婚及时间。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认可,对证据3质证称原告是2007年走的,在该村居住是因为在那打工。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国家机关出具的书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长女孙*甲,现在河北XX职业技术学院就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次女孙*乙,现在XX高中就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长达二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女儿,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难以避免,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只要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彼此关心和理解,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尚有和好之望,故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唐*与被告孙*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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