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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诉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康*、被告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诉称,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长女尹*,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长子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根本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尹*口头辩称,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长女尹*,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长子尹*,现均已成家。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因与被告父母之间的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登记近二十八年,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婚姻基础非常牢固,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应多沟通和交流,被告应妥善处理其父母和原告之间的矛盾,给予原告更多的关心和体谅,原告双方尚有和好之望,故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康*与被告尹*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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