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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赵*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赵*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施以暴力,致使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六个月内双方关系不能得到真正改善,可再次起诉离婚。之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仍不改善,原告无奈外出打工。原、被告已无感情可言,为此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判决婚生女儿赵*、儿子赵*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愿自行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在法院调解和好后没有回家,所以无法改善关系。我与原告还有感情,也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做原告的和好工作,以使我们重归于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赵*,年月日生育次女赵*,年月日生育儿子赵*。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生活中被告有时打骂原告,2014年4月因双方发生争吵,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2014年7月21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和好,六个月内均应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如双方关系不能得到真正改善,六个月后双方均可起诉离婚。2015年4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赵*知道原告起诉离婚后,写下遗书:如果原、被告离婚,自己就自杀。被老师发现后送回家中。后赵*又到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不想父母离婚,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如果父母离婚,自己就不想活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生育三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系二次起诉,但被告认为夫妻之间还有感情,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强烈,且原、被告的婚生儿子也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表示愿意为父母和好作出努力。因此只要原、被告双方共同努力,改正各自的不足,仍有和好希望,同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避免悲剧的发生,以不准离婚为宜。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赵*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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