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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诉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委托代理人花克杰,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同被告经人介绍l999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24日生女儿王*,我前夫去世后,我长女康*,次女康*随我一同到被告家居住,我和被告结婚时将我家后来的动产和钱财近三万元都带到被告家。因我和被告都是再婚,被告原来又没有子女,我想被告会把我的孩子当亲女儿看待,谁知道被告惜财如命,就连我带去的钱财也舍不得让我的女儿花,根本不把我娘仨当人看。闹得我不得不在我两个女儿都不到法定婚龄就让她们提前都结了婚。我本以为我两个女儿出嫁后,他对待我好起来,可是被告还是大男子主义严重,家中钱权一人独揽,我花钱他从来舍不得给,有病不给看,逼的我只有靠打零工挣点钱维持生活。因为我是再婚,我委曲求全,勉强和被告维持到现在。现我认为我们的夫妻关系已经无法再维持下去了,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有条件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抚养女儿王*,原告负担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带有两个女儿。婚后,于2000年农历9月24日生育女儿王*,现于行*明中学就读。原告称王*五岁时曾起诉过离婚,后经人调解撤诉;被告控制自己花钱,有病不给看,自己的孩子上学也不给钱,导致孩子早早辍学在家;被告还用手机上网,有电话不当着自己的面接听。被告称,原告在家总是打自己,还留下了疤痕,自己一忍再忍,为了孩子想挽回婚姻,但原告脾气太暴躁,认为过不下去了,再忍下去,自己会崩溃的。

原告主张的财产:婚后建3间东房、3间牛棚、一个大门,购摩托车一辆、冰箱一台、组合柜两套,有现金4万元在被告手中。

被告主张的财产:婚后买组合柜一套,另一套是旧的;三轮车一辆是原告带来的,婚后自己给她换了柴油机和车底;摩托车已卖了废铁,钱由原告拿着;东房、牛棚、大门婚前就有,婚后翻建的;自己手中没有拿着钱,原告挣的钱由她自己拿着,孩子上学就花了4万;原告走时把家里的电视、豆浆机、电压力锅、电磁炉、电吹风等拿走了;还有债务2万元,是买牛借的杨*的,还有在村里的欠帐131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对家中财产进行了清点:冰箱、洗衣机、空调各一台、旧三轮车一辆。

原告向法庭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财产主张未举证。

被告提供的证据:1、王*给杨*的欠条:王*欠杨**20000元,到2015年春天还清。2013年7月16号。

2、被告自记欠账清单两页:原告给王*出学费、饭费总计3876元,在村里欠账1310元。

3、录音光盘一张。证明经原告与债权人核对,欠翟卫平种子款198元,欠董新刚麻神款123元,欠丑丑商店30元,韩二牛化肥款75元,潘*饲料款396元,李*147元,王*103元,李*88元(共计1160元)。

原告质证意见:欠账肯定有,欠谁家多少钱我不知道。对杨*的欠款不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中,夫妻矛盾在所难免。对于夫妻矛盾,当事人应多从自身找原因,应相互宽容理解,才能避免婚姻危机。离婚只是对矛盾的回避,不能真正解决婚姻危机。且双方所生女儿已读高中,正是人生关键时期,原、被告闹离婚势必对孩子造成影响,故本案以不离为宜。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翟*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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