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静、被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在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二人一直吵闹不休,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14年农历5月初九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二人正式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二人无感情基础,结婚草率,加之被告婚后种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现诉至法院,望查清事实依法判决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尹某某辩称,原告说我有外遇,没有事实根据是诬陷。我把原告赶出家门是为什么,我们结婚之前说了婚后不能上网,但是婚后原告上网了,我看见她和网友发的信息我们夫妻才发生的纠纷,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月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自2014年农历5月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调解中,被告尹某某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产生矛盾后未能较好的沟通,分居期间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经本院调解和好不成,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被告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