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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