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2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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