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甲与被执行人刘*乙离婚纠纷一案,遵*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98万元,执行费为19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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