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甲与被执行人刘*乙离婚纠纷一案,遵*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98万元,执行费为19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