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裴*与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与曹*离婚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唐*二字第8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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