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与曹*离婚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唐*二字第8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杜*与杨*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沙*与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左*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唐山**管理处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穆*与梁*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孟*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刘*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