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周*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260元,退还上诉人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