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杜*与杨*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沙*与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左*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裴*与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薛**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毕**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