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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董*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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