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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