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诉讼费200元,退还上诉人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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