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左*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诉讼费400元,退还上诉人王*200元,退还上诉人左*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