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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左*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左*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诉讼费400元,退还上诉人王*200元,退还上诉人左*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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