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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杨*为离婚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做出(2014)长民初字第2181号移送函,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法定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一些小事经常吵架,后被告与他人发生关系,经常不回家,双方见面就吵架,这种情况已持续多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1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外打工至今未归,也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离婚。另经查明,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开家中,至今双方已分居三年多,被告从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本院依法通知后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综上所述,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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