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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