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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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