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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生气,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查明,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同学介绍,于2004年5月相识、恋爱,于200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生子张*。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在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对其本人和孩子不管不顾,并对原告实施暴力,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在起诉后已分居等等,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称,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11年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自己脾气暴躁,对原告关心不够,已开始改正,两人未分居,孩子一直随两人生活,不同意离婚。原告就其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10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不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婚后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目前原、被告确因家庭琐事产生了分歧,望本案原、被告在日常相处中,彼此应当互相尊重和信任,互敬互爱,并能做到相互忠实,有矛盾时,也应给对方一定空间和时间调整心态,并以包容的态度沟通解决。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二人尚有和好可能,原告离婚之诉,本院暂不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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