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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