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18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李*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丙。婚后我在外地打工,被告在家无所事事,经常上网聊天,我发现被告在网上和其他人有暧昧关系,多次劝说被告无果,常因被告上网而吵架,于2014年10月分居至今。两个孩子一直随我生活,我实在忍受被告的行为。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我与原告的婚姻状况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为此,请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甲与被告郭*经人介绍于年月18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名女孩李*乙,现随原告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名男孩李*丙,现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经常上网聊天,且发现被告在网上和其他人有暧昧关系,并多次劝说被告,被告不听;被告称:原告在外打工,我一直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在家上网的时候也是和女朋友聊天,我认为没有影响到我与原告的感情;对此,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两名子女,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只要原、被告能够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彼此之间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是有和好可能的。审理中,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以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互相尊重、相互关心,更多的关心对方及其子女,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甲与被告郭*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