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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