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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于1996年12月4日婚生一子,名叫李**,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04年原告在外租房,双方分居,2006年双方关系继续恶化,于2006年3月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06年6月因为考虑到孩子的因素,在被告的要求和承诺下,双方办理了复婚手续。但复婚后关系仍未好转,长期分居。2008年为了孩子的前途申请加拿大移民,并于2012年通过了移民批准。在申请移民前,被告就和孩子在加拿大生活。原、被告已分居8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告的户口籍复印件;2、年月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在年月日在北戴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3、2006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在2006年3月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儿子李**由女方抚养;4、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的审查处理表;5、被告王*在年月日出具的声明,内容为“本人王*自愿于年月日与李*复婚,之后若李*提出离婚,王*无条件同意,特此声明(注:离婚协议同2006年3月9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被告在回复的电子邮件中表示,同意离婚,并在以下条件下同意将在国内深圳市**有限公司拥有的70%股份无偿转让给原告方:一、原告李*承担儿子李**大学毕业前每年回国一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正当费用支出,包括并不仅包括购买来回机票、旅游住宿保险及医疗费用。二、如李**生病需要回中国医治,原告及被各负担一半李**在中国境内的医疗费用。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开庭审理,自愿接受缺席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夏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12月4日婚生一男孩,取名李**。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时有发生争吵。双方曾于2006年3月9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年月日办理了复婚手续。

2011年被告和孩子李**开始到加拿大生活,于2012年8月通过了移民申请,并在加拿大居住生活至今。

在诉讼期间,原告曾于2015年8月到加拿大与被告当面协商离婚事宜,原告一次性给付孩子大学期间的生活费3万加元(约15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身处国外,双方长期分居,被告虽未到庭,但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被告所称的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以及原、被告之子李**以后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原、被告可自行协商,本案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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