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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诉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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