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候*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并确定于2015年10月1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天,原告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书面意见,仅由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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