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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1月份订婚,2005年农历12月28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因婚前缺乏了解,二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赵*由原告抚养,赵*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甲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赵*、赵*的出生时间。

被告赵*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1月份订婚,2005年农历12月28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结婚前,与他人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赵某乙;原、被告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丁,现均随被告生活。婚后初期,二人因家务琐事产生过争执,但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经济开支等原因产生矛盾,于2015年7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了两子,应认定彼此间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二人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不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彼此之间多交流、沟通,多为对方着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的子女年龄尚小,需要家庭的关爱和呵护。为了维护社会家庭关系稳定和子女健康成长,对原告主张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崔*与被告赵*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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