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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张*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1994年冬天经媒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并订婚,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同年农历十一月八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现已成年,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张*,现随我生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北屋3间、一过道、一间西屋,价值10万元;生姜10吨,价值7万元;打姜设备一套、旧三轮两辆,价值8千元;债权2.2万元,无共同债务。我与被告虽系同村,但双方婚前互不了解,从媒人介绍到举行结婚仪式,双方见面不多,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脾气不投,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所挣的钱都是由自己控制,我和孩子每花一分钱都是向被告苦苦要求,被告才勉强给一部分零花钱,但根本不够我和孩子的日常开支。孩子生病被告也是不管不问,因我没有钱无法给孩子看病,导致女儿肺部溃烂,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才回来,经北*医院医治,孩子才幸免一死。被告的种种行为使我们的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当庭诉称共同财产还有今年收的3亩地的姜,5亩地的麦子,6亩多地的玉米,两台电脑。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都大了,为了两个孩子我们也不能离婚。从盖房一年来,原告去山东只找过我一次,后来就要跟我离婚,她今年8月6日从山东回来就没有回家住,本来应是8月17日去北京给女儿复查,但她到22号才去。家里有两辆三轮车,买了好几年了,当时是按废品买的,在山东的姜卖了5千多元,打姜机子是花了3千多买的。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婚生女儿张*户口本页复印件一份,证明张*出生日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张*乙,2006年1月25日生女儿张*丙,儿子已成年,女儿现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诉辨、开庭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两个孩子,应当认定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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