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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