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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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