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