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范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申请郭**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郝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