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申请郭**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韩*申请郭*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崇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应支付申请人韩*案件款6240元,承担执行费0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郭*达成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崇执字第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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