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范某某与原审被上诉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承民终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范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X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