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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范某某与原审被上诉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承民终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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