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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间感情较好,并生育一个女儿,取名郝某甲。之后,原告渐渐发现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责任心差,遇事二人难以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特别是近年来,被告不但嗜赌如命,而且又迷恋购买彩票,常年累月不回家。被告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后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虽经原告四处寻找一直杳无音信。二年多来,被告既不尽夫妻义务,也不尽父女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郝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取名郝某甲,现就读于张北**学高一年级。原被告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在之后的生活中被告变得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近年来,被告郝某某不但嗜赌如命,而且又迷恋上购买彩票,常年累月不回家。被告从2013年5月份离家出走后,一直杳无音信,二年多来,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既不尽夫妻义务,也不尽父女义务,原被告分居生活达二年多。另查,原被告婚后于2010年8月1日购买了坐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泽园小区20号楼4单元602室楼房一套,价格约30万元,够楼时向张家**工商银行贷款21万元,期限20年,每月还款1500元。原被告于2006年购买一辆轻卡牌号为冀G32349,于2011年购买一辆面包车牌号为冀G6F180号。再查,因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原告为了还贷款、供女儿读书以及家庭日常生活,向亲戚、朋友借了不少钱,现欠下部分债务。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以及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结婚证一本;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3、郝**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近年来,被告因故外出后,一直杳无音信,对家庭不管不顾,既不尽夫妻义务,也不尽父女义务,且原被告分居生活达二年多,故原被告夫妻间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婚生之女郝**的抚养问题,因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故郝**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及原被告的债务的分担事宜,因被告郝*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上述事宜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

婚生之女郝**随原告郝某某共同生活,由被告郝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郝**十八周岁止,同时,被告郝某某依法享有对女儿郝**的探视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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