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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在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于2007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生育一子,取名李*。李*一直随被告何某某一起生活,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生活方式不同,语言难以沟通,自2010年11月份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李*某曾几次到千里之外的岳母家恳请被告回家生活,但都被拒绝,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解除这一不幸的婚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李*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负担部分抚育费。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某在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间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生育一子,取名李*。自2010年11月份,被告何某某的弟弟结婚,何某某带着婚生之子李*回到云南老家后再没有回来过。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李*一直随被告何某某一起生活,期间,原告李*某曾几次到千里之外的岳母家恳请被告回家生活,但都被拒绝,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另查,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家中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结婚证原件二份;

证明人张**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

证明人王**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

证明人贾*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

崇礼县四台嘴乡转枝莲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但在2010年11月份因被告何某某的弟弟结婚,被告何某某回到云南老家后再没有回来过。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已有四年之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何某某在离家时将婚生之子李*带走,李*一直随被告何某某在云南老家生活及读书,故婚生之子李*应随被告何某某共同生活较为有利,原告李*某每月给付李*抚育费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婚生之子李*随被告何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每月给付李*抚育费400元至李*十八周岁止,原告依法享有对婚生之子李*的探望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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