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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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