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于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XX与赵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丛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岩森林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